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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要求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要求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8]112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土地管理宏观调控的方针政策,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调节作用,促进土地的节约和集约利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在2005年下发了《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三年来,各级地税、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信息共享和配合,提高了土地管理和土地税收征管工作的水平。为进一步发挥部门协作与齐抓共管的优势,强化土地税收的征管力度,切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税收法规,三部门
  再次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14号)。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协管控税工作
  (一)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和我省现行税收管理体制,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税收以及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继续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情况通报制度。
  (二)要细化信息交换的内容,切实做好信息交换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按期将土地征收、土地使用权转移、土地权属登记(变更登记)等信息,以及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用地通知(施工许可证)等资料提供或抄送给同级地税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土地登记资料仅用于征税之目地,地税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密。
  各级地税机关要主动地与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定期提供土地税收征管的有关信息。在日常税收征收管理和税务稽查工作中,发现纳税人未办理用地手续或未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各项违法用地行为,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包括用地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具体用地情况等信息提供给相关国土资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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