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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与措施》的通知

  (一百三十八)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一百三十九)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一百四十)非公司制企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家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一百四十一)企业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 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经国资委、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百四十二) 企业合并分立 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一百四十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一百四十四)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一百四十五)企业股权转让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一百四十六)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一百四十七)国有资产划转调整 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一百四十八)企业出售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一百四十九)企业关闭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关闭、破产后,债权人(包括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非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一百五十)中小企业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百五十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 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取得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五、 优化纳税服务
  尊重纳税人社会主体地位,以优化纳税服务为宗旨,简化税收行政程序,创新纳税服务方式,减轻履行纳税义务的负担,提高办税效率,为市场主体发展营造宽松和谐的经营环境。
  (一百五十二)取消审批事项 取消企业弥补亏损审批、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项目审批、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核准、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备案以及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审核等5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
  (一百五十三)取消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审批手续,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一百五十四)取消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的荒山等占地尚未利用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审批的规定,由企业在申报时自行计算扣除。
  (一百五十五)取消对微利、亏损企业记载资金的帐簿,第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可允许在3年内分次贴花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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