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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与措施》的通知

  (六十四)农村育养服务 农村集体组织、农民个人投资兴办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及残疾人福利机构所提供的育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六十五)土地承包及转让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单位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
  (六十六)农村饮水工程建设 新投产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十一五”期间减免各项税收。
  (六十七)农业生产及农产品加工 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十八)农经作物种养 企业从事花卉、茶、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以及内陆养殖的所得,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十九)广播电视村村通 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七十)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事业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不计征企业所得税;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企业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所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七十一) 观光农业经营 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十二)农业经营用地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十三)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七十四)为“三农”服务的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水库、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十五)单位、个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的,可以免征契税。
  (七十六)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10年。
  (七十七)农民建房 符合规定条件的水库移民、灾民、难民建房及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七十八)农村烈士家属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
  (七十九)农村车船 农村公共交通车船和农民自用的摩托车,免征车船税;农村服务于农业、渔业生产的拖拉机、捕捞和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八十)农副产品收购 国家允许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发挥税收调节职能,鼓励科技自主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扶持企业利用科技进步提高生产能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八十一)技术转让 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八十二)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技术转让所得没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十三)科研开发 科研单位承担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而取得的收入(包括科研经费),属于技术开发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八十四)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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