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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与措施》的通知

  (十三)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60%)以上,3年内免征营业税。
  (十四)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十五)社会力量开办的按摩机构按照其安排盲人的比例减免营业税。
  (十六) 从事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业务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减征营业税的标准统一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07]16号)文件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执行,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十七)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支付给残疾人员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员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对单位因安置残疾人员而按照政策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八)社会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对婚姻介绍服务以及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服务包括转让墓地使用权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九)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暂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
  (二十)利用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或单位、个人捐赠资金建设城市社区老年人福利服务设施、活动场所和农村乡(镇)敬老院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十一)青少年活动场所捐赠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二十二)举办文化活动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所售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十三)广播影视 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从事广播影视节目在境外落地的集成播出企业,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十四)2010年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二十五)动漫研发 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十六)动漫企业在境外提供劳务获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
  (二十七)文化企业事业发展 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物等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企业,符合国家现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在2008年底以前可统一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八)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在2008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转制为企业后,其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十九)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文化企业,在2008年底以前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企业向境外提供翻译劳务和进行著作权转让而取得的境外收入免征营业税,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款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三十)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十一)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其自用房产、土地在2008年底以前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十二)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担国家指定任务而造成亏损的文化单位,经批准,在2008年底以前,免征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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