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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8年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8年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8]154号)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8年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8)6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要加强领导,强化责任。省局成立2008年度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局长许建国任组长,副局长罗涛、纪检组长许国勇任副组长,政策法规处、监察室、税政一处、税政二处、税政三处、征管处、财务装备处、稽查局负责人为成员。政策法规处和监察室牵头组织实施,负责综合协调,其他相关部门配合,负责业务指导。各地要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加强对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检查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实行“谁检查谁负责”,确保检查质效。
  二、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除了落实总局规定的检查内容外,还应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重大案件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特别是《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与措施》 (鄂地税发[2008]125号)落实情况。
  三、要有序实施,按时完成。各地要严格按照总局和省局的要求,根据《税收执法检查规则》和执法监察工作规定,认真组织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规范检查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6至7月为本级自查阶段;8月至11月上旬为重点检查阶段;11月中下旬至12月上旬为总结整改阶段。12月15日前,各市州以纸质与电子两种形式,将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报告、报表报送省局(政策法规处、监察室)。
  四、要协调配合,统筹兼顾。今年是总局将执法检查与执法监察结合起来统一部署实施的第二年,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认真总结经验,切实加强协调配合,提高检查效率和效果。要把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与文明执法教育活动、执行力建设大讨论活动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合理配置人力物力财力,保障检查与各项中心工作相互促进、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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