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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快速发展的若干意见


  (四)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强化各级政府及住房城乡建设(房产、规划)、财政、税务、国土资源、金融等相关部门对引资落地项目的跟踪服务,采取更宽松、更灵活的财税、金融信贷扶持政策,支持房地产业发展。放宽准入条件,允许外省三级资质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我省房地产市场。打破行业垄断,切实做好开发项目供水、供气、供热、供电、消防、人防等基础设施配套工作,禁止指定单一供货渠道和施工队伍,对影响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违规违纪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二、调整和放宽相关政策,优化住房消费环境

  (五)放宽税费扶持政策。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转让的,暂免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个人购买或者差价换购商品住房所支付的购房款(含担保贷款本息),经当地税务部门核实后,2年内可从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实行先征后返;个人转让普通住房取得的应税所得,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实行先征后返(办法另行制定)。个人购买竣工3年以上空置商品住房,交易中的各类费用均按现行商品住房交易费用标准减半收取。

  (六)进一步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改善住房条件。允许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组织职工团购,开发企业可以对团购业务采取价格优惠等促销方式。出台房屋中介机构资质标准,规范和发展二手房交易市场和住房租赁市场。

  (七)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由20年调整为35年。住房公积金交付人在省内异地购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本-3-省居民住房装修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落实扶持政策,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八)加大保障性住房保障资金投入力度。省、市(地)、县(市)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省级财政给予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配套补助。各市(地)、县(市)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在确保资金安全前提下,将部分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补充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九)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有关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土地、财政、税收、信贷等优惠政策。凡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土地供应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市(地)、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保证土地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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