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快速发展的若干意见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修改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快速发展的若干意见
(黑政发〔2008〕127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我省房地产市场健康稳步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面貌的改善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全省房地产市场开发规模偏小,缺少领军企业,发展速度不够快,房地产开发总量、结构和品质等还不能完全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特别是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省房地产业有下滑的趋势。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决策部署,培育和发展我省房地产业,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科学合理引导房地产投资与消费,发挥房地产业促进经济增长和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投融资力度,优化投资环境

  (一)加大对房地产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信贷的有效投放力度,允许以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和在建项目抵押贷款,满足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的信贷需求,对开发中小户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的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二)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多渠道筹集开发资金。对具备转让条件的开发项目,允许开发企业以投资、入股、合伙或转让方式进行项目合作。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上市或经批准发行企业债券。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成立房地产置业担保公司。

  (三)放宽税费政策。降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原则上不高于15%。工程质量保证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在质量核验前收取。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的收费管理,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要公开房地产开发缴费项目、标准和时点,涉及房地产开发的经营性收费按低限收取,严禁各种形式的搭车收费。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