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鼓励社会各界创办和投资中小型技术服务公司,积极发展规划、评估、咨询等中介机构,支持高校和有条件的企业建设公共性行业性技术创新中心,为个体私营企业提供公共性技术创新平台。
36、鼓励兴办科技型个体私营企业,加大对自主创新的个体私营企业的扶持力度。个体私营企业组织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较好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纳入市、县(区)政府(管委会)科技计划、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等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
37、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加大驰名、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的扶植、培育力度,对一些有影响力和知名度产品的个体私营企业,有关职能部门应提前介入,联手推进,主动帮扶,全程服务,给予具体指导帮助,使之尽快争创名牌产品和驰名、著名商标,培植一批市场影响大、竞争能力强、附加值高的商标和名牌产品。对于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的个体私营企业,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于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江西省著名商标的个体私营企业,由市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38、加大外向型个体私营企业的扶持力度。有关部门应在对外投资、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报、技改贴息、税收、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更加积极的服务和支持。
39、加快赋予私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外贸流通型私营企业注册资本(金)在300万元以上的,外贸生产型私营企业注册资本(金)在200万元以上的,外贸科技型和机电产品生产类私营企业注册资本(金)在100万元以上的,均可申报进出口经营权。手续齐全的,有关部门应随到随办,及时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40、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办并要求个体私营企业参加的重要展会,在统一布展和组织费用方面,应从市、县(区)政府(管委会)专项扶持资金中给予资助补贴。
41、引导个体私营企业以光伏、钢铁、新材料等产业集聚为目标,积极为大企业搞好配套,在延伸产业链中找准定位,在产业协作中壮大规模,依托支柱产业形成产业集群化、专业化生产和服务,培育形成一批“专、精、特、新、强”的产业集群个体私营企业。
42、培育个体私营企业排头兵。对纳入全市“1010”工程的重点私营企业,主要宣传媒体应进行广泛宣传,对其参与国有企业重组,在专项扶持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使之尽快成为带动新余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县(区)都要确定一批重点培育的个体私营龙头和骨干企业,制定培育规划,实施重点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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