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发展现代服务业。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发展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物流配送、专卖店、专业店等现代流通形式;支持个私企业发展网络技术、软件开发、电子商务、动漫设计制作等信息服务业;支持个私企业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国有服务业企业重组、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和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
11、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通过租赁、参股、控股、兼并、收购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资产重组,推动产权结构调整。
二、进一步加大财政金融税费支持力度
12、全市各级财政在年度预算的各项发展基金中,按15%的比例安排个体私营企业专项扶持资金,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发展。
13、各金融单位应认真调查分析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状况和信贷需求,研究制定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发展相关措施,进一步提高信贷决策工作效率,并利用银行网点、服务网络等优势,为个体私营企业提供市场分析、市场营销、政策指导;提供信贷、结算、财务管理、投资理财、信贷政策和信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14、各金融机构应积极开展信贷产品创新,增加对市场前景好、诚信度高的个体私营企业信贷支持,进一步健全个体私营企业信用评估体系,积极拓展新的信贷产品,保持个体私营企业对财政的贡献率与贷款规模和比例同步提高,满足个体私营企业多元化的贷款需求。
15、加大个体私营企业的融资支持。规范引导民间资金市场,积极引进股份制金融机构入驻新余,开展金融服务;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体私营企业进入资本市场,通过上市、发行债券、产权交易等方式筹措资金,加大对个体私营企业直接融资支持力度,允许个体私营企业开展担保业务,多层次拓宽个体私营企业融资渠道。
16、完善个体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办法。市、县(区)都应成立由国税、地税、工商、个私协会等部门(单位)负责人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代表组成的税负评议小组,合理调整个体私营企业的税赋,使用同一行业、同一规模的个体私营企业之间税负公平、合理。规范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管理,对个体工商户一般按核税办法征税。
17、对从事制造业的个体私营企业,其年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并已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建账立制,能够准确核算和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及应纳税额的,经县级以上国税机关批准,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申请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