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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余府发〔2008〕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个体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毫不动摇地引导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是我市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是我市实现“两个率先、一个努力”目标的重要突破口。为促进我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壮大,支持其做大做优做强,经2008年11月27日市七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和投资领域

  1、凡允许外资经营的都应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以下统称个体私营企业)经营;凡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个体私营企业经营的行业和项目,都应允许其经营。

  2、凡依法符合出资条件的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法人、非公司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都允许投资设立公司。

  3、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名称中体现行业特征,允许其使用表明经营内容和特点的新兴用语作为行业表述;允许其在牌匾中使用简称;事业单位改制为私营企业的,允许其使用不含主管部门的原事业单位名称或其他名称。

  4、凡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均允许投资设立投资公司,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在五年内分期到位,其对外投资比例不受净资产限制。

  5、允许境内自然人或企业以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向在本市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6、投资人申请个体私营企业登记,涉及须经审批的经营项目,可先行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取得营业执照,等完成审批手续后,再办理增加审批项目的变更登记。

  7、支持个体私营企业投资参股兴办影视制作发行放映、演艺、娱乐、书报刊印刷、发行、会展、广告、体育经营和中介服务等文化体育企业,并给予国有文化体育企业同等待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8、支持个体私营企业以独资、参股、控股、合作和联营等方式,进行旅游资源开发建设。有关部门可将投资权、建设权和经营权一并授予符合特许经营资格的个体私营企业。

  9、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参与公路、水路客货运输,兴办车站、码头、货场和运输公司,各类营运证发放与国有企业同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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