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负责抓好市政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负责承办市政府办公室交办的督查任务。其办公室(人秘科)负责上级交办督查任务落实过程中的协调服务工作,并抓好本级政府、管委会、本部门的督查工作。
三、规范政务督查工作的基本程序
㈠立项。对市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市政府办公室应及时细化分解,拟定督查事项;对市政府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应及时登记,提出拟办意见。
㈡交办。根据督查事项和领导批示意见,向承办单位发送督查通知。
㈢反馈。各承办单位必须在督查通知规定时间内,以复函形式反馈督查事项办理结果,回复函由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㈣催办。对落实不及时、不到位的工作,市政府办公室采取电话、上门等形式进行催办。
㈤报告。督查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办公室形成《政务督查专报》,向市政府领导呈报。
四、完善政务督查工作的运行机制
㈠落实工作责任。要建立权责统一的目标责任制度,构筑自上而下的各层次抓落实的目标责任体系。凡督查事项,都要明确目标任务、工作内容、完成时限、执行单位和责任人。对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负总责,亲自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㈡加强沟通协调。要根据督查工作任务的轻重、主次和缓急,制定督查工作计划,加强沟通协调,及时交流情况,充分发挥督查工作最佳效能。对办理落实确有困难需协调的督查事项,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协调,必要时可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
㈢完善政府决策。督促检查是发现问题、完善政策的重要渠道。要加强对督查情况的研究,对督查中发现的典型和经验,要及时总结推广;对发现的矛盾问题要及时反馈,提出完善政策的意见和建议,当好政府决策的参谋助手。
㈣发挥监督作用。督查工作是政府自我监督、确保政令畅通的重要手段。各地、各部门要主动接受、积极配合人大、政协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并注重与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的结合,研究在政府管理和绩效考评中发挥督查工作作用的方式。
㈤建立反馈制度。督查事项办理时间跨度较长、短时难以办结的,承办单位要定期向市政府办公室反馈进展情况,直至办结为止。具体要求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