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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


  2、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负责抓好市政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负责承办市政府办公室交办的督查任务。其办公室(人秘科)负责上级交办督查任务落实过程中的协调服务工作,并抓好本级政府、管委会、本部门的督查工作。

  三、规范政务督查工作的基本程序

  ㈠立项。对市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市政府办公室应及时细化分解,拟定督查事项;对市政府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应及时登记,提出拟办意见。

  ㈡交办。根据督查事项和领导批示意见,向承办单位发送督查通知。

  ㈢反馈。各承办单位必须在督查通知规定时间内,以复函形式反馈督查事项办理结果,回复函由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㈣催办。对落实不及时、不到位的工作,市政府办公室采取电话、上门等形式进行催办。

  ㈤报告。督查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办公室形成《政务督查专报》,向市政府领导呈报。

  四、完善政务督查工作的运行机制

  ㈠落实工作责任。要建立权责统一的目标责任制度,构筑自上而下的各层次抓落实的目标责任体系。凡督查事项,都要明确目标任务、工作内容、完成时限、执行单位和责任人。对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负总责,亲自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㈡加强沟通协调。要根据督查工作任务的轻重、主次和缓急,制定督查工作计划,加强沟通协调,及时交流情况,充分发挥督查工作最佳效能。对办理落实确有困难需协调的督查事项,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协调,必要时可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

  ㈢完善政府决策。督促检查是发现问题、完善政策的重要渠道。要加强对督查情况的研究,对督查中发现的典型和经验,要及时总结推广;对发现的矛盾问题要及时反馈,提出完善政策的意见和建议,当好政府决策的参谋助手。

  ㈣发挥监督作用。督查工作是政府自我监督、确保政令畅通的重要手段。各地、各部门要主动接受、积极配合人大、政协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并注重与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的结合,研究在政府管理和绩效考评中发挥督查工作作用的方式。

  ㈤建立反馈制度。督查事项办理时间跨度较长、短时难以办结的,承办单位要定期向市政府办公室反馈进展情况,直至办结为止。具体要求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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