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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定》的通知
(郑建文〔2009〕4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监理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
  应用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对施工现场全过程实施信息化管理,是强化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提高文明施工水平的有效措施,现将《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监督管理,促进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有效防止和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郑州市数字化城市建设要求,结合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系统),是指借助专用无线通讯网络,应用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进行集中实时监管,包括安全措施备案网上申报、审批管理、档案管理以及远程视频采集、传输、编解码和终端监控、录像等。
  第三条 郑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系统的管理,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系统的应用监督。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系统指挥监控中心。通过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系统可对建筑施工现场的整体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状况进行集中管理、监督,并可对施工现场摄像机进行远程操作,以实现对施工现场进行全天候实时监控。
  第五条 属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凡单体建筑面积达到3000m2及其以上或群体建筑面积达到10000m2及其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和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工程,在工程开工前或目前工程形象进度在50%以下的建设工程均须应用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系统,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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