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与能力;
(四)拟任总经理应参加由市主管部门组织的任职资格考试和谈话。
对不完全符合上述条件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认为其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知识、经验和能力的,可向区县主管部门提交个案申请。由区县主管部门上报经市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六条 经各区、县主管部门审核和市主管部门批准,小额贷款公司可设立分支机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批准开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市公安机关、北京银监局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在工商登记变更前须经区、县主管部门报市主管部门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住所;
(四)变更业务范围;
(五)变更股东;
(六)变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章程;
(八)变更组织形式;
(九)合并、分立;
(十)市主管部门要求申报的其他变更事项。
小额贷款公司发生以上变更事项,经区县主管部门初审报市主管部门批准后,持市主管部门批准材料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
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
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
企业破产法实施破产清算并注销。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中国银监会发布的《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