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列入调价备案名单的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调价实施后24小时内将调价备案书面报告(调价备案表一并附上)送达广州市物价局。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企业送所在区(县级市)物价局备案。
1、一次调高价格4%(含4%)以上的;
2、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6%(含6%)以上的;
3、三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10%(含10%)以上的。
(四)调价备案书面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名称及经营有关情况;
2、提价的幅度,包括上期价格、现行价格、提价幅度和提价总额;
3、提价的理由,包括进货价格、人工成本、财务费用等实际成本费用变化情况。
(五)广州市物价局收到调价备案有关材料后,出具受理回执;若备案材料不齐全,必须要求备案企业补齐,方出具受理回执。
(六)广州市物价局对备案价格有异议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备案企业,并责令备案企业恢复原价或者降低调价幅度;逾期未告知的,视同对企业调价无异议。
三、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价格。
四、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处罚:
(一)未按规定履行申报或者备案程序的;
(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或者备案的;
(三)经营者申报后提前提价的;
(四)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提价、降低提价幅度或者标准等规定的;
(五)不按照规定说明理由或者虚构理由、提供虚假资料的;
(六)违反价格干预措施的其他行为。
五、我市公布的第一批实行调价备案企业和商品自2008年1月24日起执行。当《
价格法》第
三十条规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情形消除后,我局将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办理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手续,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