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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贯彻实施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三)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列入调价备案名单的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调价实施后24小时内将调价备案书面报告(调价备案表一并附上)送达广州市物价局。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企业送所在区(县级市)物价局备案。

  1、一次调高价格4%(含4%)以上的;

  2、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6%(含6%)以上的;

  3、三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10%(含10%)以上的。

  (四)调价备案书面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名称及经营有关情况;

  2、提价的幅度,包括上期价格、现行价格、提价幅度和提价总额;

  3、提价的理由,包括进货价格、人工成本、财务费用等实际成本费用变化情况。

  (五)广州市物价局收到调价备案有关材料后,出具受理回执;若备案材料不齐全,必须要求备案企业补齐,方出具受理回执。

  (六)广州市物价局对备案价格有异议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备案企业,并责令备案企业恢复原价或者降低调价幅度;逾期未告知的,视同对企业调价无异议。

  三、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价格。

  四、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处罚:

  (一)未按规定履行申报或者备案程序的;

  (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或者备案的;

  (三)经营者申报后提前提价的;

  (四)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提价、降低提价幅度或者标准等规定的;

  (五)不按照规定说明理由或者虚构理由、提供虚假资料的;

  (六)违反价格干预措施的其他行为。

  五、我市公布的第一批实行调价备案企业和商品自2008年1月24日起执行。当《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情形消除后,我局将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办理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手续,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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