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贯彻实施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穗价〔2008〕24号)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各有关企业:
为防止和抑制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不合理上涨,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持社会和谐和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以及《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08〕12号),经省物价局批准同意,现就我市贯彻实施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种类
在我市范围内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下列商品及服务实行调价备案。
(一)成品粮及粮食制品
(二)食用植物油;
(三)猪肉及其制品;
(四)乳品;
(五)鸡蛋;
(六)液化石油气(政府制定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的除外);
(七)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
二、实行调价备案
(一)在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下列经营者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履行调价备案程序。
1、零售商。在当地市场销售量大、市场占有率较高或者具有一定影响的大中型超市和连锁商店。大中型超市内具体商品价格变动情况由超市法人负责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连锁经营的加盟零售商,自行进货、自行制定价格的,由加盟店法人负责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统一配送、统一制定价格的,由制定价格的连锁店经营者统一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2、批发商。在当地市场交易量较大或者具有一定影响的批发企业。批发市场内商品价格变动,由批发市场法人负责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广州市调价备案企业名单及商品种类(第一批)见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