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社保对象保障水平的意见
(唐政发〔200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社保对象保障水平的意见》(冀政〔2008〕80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低保对象、企业退休人员、失业人员、五保供养、重点优抚对象等社保对象的保障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将市区和县(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由每人每月270元和205元,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285元;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12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300元。
二、连续三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保障水平。从2008年开始,全国连续三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大基金征缴力度,增加基金收入,以满足养老金调标需要,为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提供资金保障。
三、适时调整我市失业保险待遇。市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全国、全省失业人员标准调整情况,根据我市物价指数、最低工资调整情况,及时研究确定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具体水平,确保我市失业保险待遇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四、切实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正常生活。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河北省农村五保供养实施办法》和《唐山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意见》,建立稳定的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筹集渠道。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的决定》(唐发〔2005〕9号)精神,按照上年全市农村人均消费水平,足额落实五保供养经费,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5∶5比例负担五保人员基本供养费用。要严格落实五保供养工作人员配备和工作经费,理顺县级民政部门直接管理的五保供养机构管理体制,确保供养机构的正常运转。要大力推进五保人员集中供养工作,2009年底集中供养率达到6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