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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1月10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0日)修改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宁政发[2009]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帮助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加快转型升级,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减负让利、扶忧帮困

  1、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创立的中小企业、当年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或者安置残疾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符合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初创中小企业减免登记注册费用。

  2、落实商贸和工业企业水、电、气价格并轨的政策。为进一步支持商贸企业的发展,有效降低经营成本,要抓紧落实市政府已经出台的工商企业水、电、气价格并轨的政策。

  3、落实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小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一律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4、落实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降低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将原小规模工业企业6%、小规模商业企业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降为3%。

  5、落实缓缴税款政策。对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6、鼓励为安置就业创办中小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等,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4800元,到2008年12月31日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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