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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育收费公示的通知

  四、组织开展教育收费公示的整治。各类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要对本校的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立即开展一次自查自纠,凡没有设立公示牌、未按规定公示的,一律要在今年6月30日前设立或完善。
  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教育、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对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教育收费公示,进行一次严格的专项检查,有关要求可结合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粤价〔2008〕116号文的规定一并执行。

  附件:
  广东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育收费公示栏(样式)

  收费单位名称:

分类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机关

批准文号

备   注

敬    告

一、

学费

一、本栏未列明的教育收费或者虽列明但没有批准文号的教育收费,学生有权拒缴。

二、学校不得强制学生购买学习或生活用品(用具)。

三、学校临时组织学生参加教学以外的活动的临时收费按实收取,多退少补。

四、省物价局举报投诉电话:020-12358

五、省教育厅查询电话:(020)37628933

六、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查询电话:(020)83395127

七、省财政厅举报电话:(020)83170857

八、学校收费查询电话:

二、

住宿费

三、

服务性收费

四、

代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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