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9月26日 实施日期:2009年9月26日)废止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做好2008年鞍山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8]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人事局制定的《关于做好2008年鞍山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八月二十日
关于做好2008年鞍山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36号)精神,认真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政策,现就做好2008年全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及毕业研究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协调配合,全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一)明确政府促进毕业生就业的领导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新成长劳动力就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及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点和难点,纳入总体工作规划之中,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同志是当地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部门,积极解决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难点、热点和重点问题。要加大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支持力度,在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予以保证。
(二)加强对政府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检查督导。根据成员工作变动情况,对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调整(详见附件),要充分发挥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构建完善有效的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动机制。各县(市)、区要成立并发挥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研究和落实好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各县(市)、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每月要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事局)上报一次本地区实名制就业、创业状况和人才需求等情况。市政府将把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单位绩效评估的重要指标,并适当加大权重。2008年市政府检查考核县(市)、区政府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点是:落实政策措施、履行政府职责、县(市)专项资金设立、创业孵化园建设、提供指导服务情况以及援助工程、创业工程和基层就业指标完成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