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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有限开禁的通告(镇政发[2008]95号)[失效]


  1.五级风以上的天气;

  2.非本市市区内指定销售的烟花爆竹;

  3.未阅读燃放说明,不懂燃放方法的;

  4.车辆船舶在行驶途中。

  四、燃放烟花爆竹除危险等级为C级以下(含C级)的品种允许燃放外,下列品种严禁燃放:

  1.土火箭、土手榴弹、民用信号弹、拉炮、掼炮、地老鼠、穿天猴等无定向烟花和闪光雷等危险品种;

  2.产品标有危险等级为A级、B级的或注明由专业人员燃放的产品。

  五、应当按照烟花爆竹燃放说明进行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和监护。禁止醉酒者燃放。

  六、开禁时段烟花爆竹的销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销售方案,在开禁区内点面结合、合理分布零售网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对零售网点采取配送方式供货,配送的烟花爆竹,严格按照本市规定的燃放品种,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危险等级在C级以下的烟花爆竹品种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定,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七、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八、需要举办焰火晚会、庆典活动燃放烟花爆竹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必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燃放。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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