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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有限开禁的通告(镇政发[2008]95号)[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日)废止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有限开禁的通告
(镇政发〔2008〕95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营造春节期间吉祥、欢乐、愉快的节日氛围,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春节期间在本市市区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内实施有限开禁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09年起,每年农历除夕(年三十)18时至正月十五日晚24时,共16天,市区这一时段实施燃放烟花爆竹有限开禁,其它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在本通告第一条规定的时间段内,除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外,其它禁放区域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1.影剧院、体育馆、比赛进行中的体育场、游乐场、会堂、车站、码头、大型百货商店(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及周围100米范围内;

  2.粮、棉、油、麻、日用工业品等可燃物资仓库,露天堆场及周围200米范围内;

  3.易燃易爆生产、储存单位及周围200米范围内;

  4.军事设施、自然保护区、古建筑、重点文物保护及周围100米范围内;

  5.国家工作机关,重要供电设施、通信枢纽及周围100米范围内;

  6.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7.架空电线和邮电通讯、有线广播、电视线下方;

  8.建筑物间距不足15米、阳台、窗台、走廊、屋顶和屋内;

  9.草堆、草地、芦苇滩(堆)、山林周围200米范围内。

  10.其它容易引起火灾、爆炸的危险场所,以及有特殊环境保护要求的区域。

  上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在有限开禁期间,应设置醒目的禁放宣传标志。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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