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财物审批权限的通知
(余府办发〔2008〕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我市财物的审批权限,保障市政府决策的公开、公正和民主,增加决策的透明度,提高决策效率,根据《新余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经2008年11月20日市七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特作如下通知:
一、下列事项,由市直有关部门分别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一)使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财政预备费;
(二)500万元以下由市财政投资和投资方垫资(含银行贷款、融资)的建设项目;
(三)市担保中心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单笔信用担保业务;
(四)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购(处)置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经营性国有资产的;
(五)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购(处)置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非经营性房地产或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其他非经营性资产的;
(六)三类企业(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均在5000万元以下及年利税500万元以下,下同)中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
(七)转让三类企业的国有股权致使不再拥有国有控股地位的;
(八)市国资委出资监管单位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下或融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
(九)市国资委出资监管单位在增资扩股中放弃50%以下国有股认股权的;
(十)市国资委出资监管单位的年度工资总额、负责人薪酬。
二、下列事项,由市直有关部门分别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再报市人民政府市长审批:
(一)使用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财政预备费;
(二)50亩以下经营性用地或300亩以下工业用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三)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由市财政投资和投资方垫资(含银行贷款、融资)的建设项目;
(四)市担保中心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单笔信用担保业务;
(五)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购(处)置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经营性国有资产的;
(六)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购(处)置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下非经营性房地产或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其他非经营性资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