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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的通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清算手续的;

  二、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期限

  符合本通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纳税人,须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符合本通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须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清算手续。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的资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书面申请、纳税申报表;

  (二)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与清算有关的证明资料等。

  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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