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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控减企业负担的通知

  (10)减半征收土地抵押服务费。(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11)降低房地产再抵押评估费。贷款抵押物评估有效期放宽到1年以上。企业抵押权益登记期满,继续利用同一抵押物申请抵押贷款续期(即再抵押),委托前次评估机构和公证机构再次进行评估和公证的,在不超过首次评估费收取标准的30%幅度内计收评估费,每宗土地和房屋抵押贷款评估费最高不超过3万元。各商业银行应本着自愿原则,就抵押物保险事宜与贷款企业进行协商,企业已办理的保险能够保证抵押物安全的,银行不得要求企业再次保险。    (责任单位:淮安银监局、市物价局)
  (12)锅炉热工测试、燃烧机效率测试委托检验收费按省定标准50%收取。  (责任单位:省特检院淮安分院)
  三、规范收费行为
  (一)严格执行收费公开制度
  1.各收费单位要按照“谁收费,谁公开”的原则,通过固定的收费公示牌、公示栏、价目表(册)、电子显示屏、报纸、网络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增加收费政策透明度。
  2.坚持亮证收费,严格执行企业缴费明白卡和企业付费登记卡制度,收费单位不亮证或者不填写《登记卡》的,付费者有权拒付有关费用。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
  (二)严格控制收费标准
  1.严格执行收费政策文件规定,凡国家、省、市已经明确取消或暂停征收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2.本意见未涉及的省以上规定必须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上下限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执行。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三)规范市场中介组织收费行为
  1.市场中介组织要与主管的行政机关或挂靠单位在机构、人员、职能、办公地点、财务上完全脱钩,实行市场化运作。中介机构和主管部门行政上不得存在隶属关系;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在中介机构任职,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在主管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任职;中介机构办公地点与主管机关完全分开,不得在主管部门服务大厅设置代理窗口。
  2.严禁在无法律法规、省政府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将行政管理职能和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如审批事项的前期工作)交由中介组织(包括其下属事业单位)代行,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或借此搞强制摊派、培训、考核、评比并收取费用。
  3.严禁将自愿原则的中介服务挂靠到政府部门的职能上,作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发照、年检等)的前置条件或额外附加义务;或将中介服务收费与部门管理性收费捆绑或相互搭车进行,强迫企业或个人接受,实施强制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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