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加强交通、建筑领域和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工作,加大对群众生活影响较大的汽车尾气排放和船舶污染排放等问题的监管,逐步推进公交车、出租车油气双燃料改造和车辆更新工程。全面落实节能50%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积极推进民用建筑实施节能65%的项目试点工作,逐年推进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减排的目标管理。
三、优化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九)按照调高调优调轻的要求,大力发展高技术、高效益、低消耗、低污染产业,大幅度提高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比重,加快形成节约、环保、高效产业体系,促进结构优化、产业升级、污染下降。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坚持结构节能和技术节能并重,坚决淘汰工艺落后、污染严重、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
(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建立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服务体系,力争2010年全市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审核达到80%以上。
四、加强引导,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和价格调节机制作用
(十一)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市、县(区)两级财政确保将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在增加财政公共支出时,优先安排节能减排专项资金。
(十二)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对高耗能行业、产品重新核定,取消不符合节能减排要求的政策优惠;对超能耗限额的企业按
节约能源法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积极探索对超能耗企业的经济处罚办法,所收资金列为节能减排的专项资金,对正常运行、脱硫效率达到国家标准和二氧化硫排放达到市减排要求的给予电价补贴。研究探索用水超定额加价和中水再利用优惠政策。
(十三)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信贷服务力度,提高重大节能减排技改项目市场化运作水平,形成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
五、严格执法,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制度化建设
(十四)认真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大执法力度,推进法治化监管。对新上印染、化工、火电、酿造等易污染项目执行试生产环保核准制度。
(十五)努力实施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排放报告制度和媒体公告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节能减排主要指标完成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十六)各级政府要明确相关部门责任,抓好组织实施,定期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汇报节能减排工作完成情况。各级司法机关要依法惩处破坏节能减排工作的犯罪行为。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支持与监督,全社会都要积极参与节能减排活动,努力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良好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