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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协助冻结流通证券业务指引(2008)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协助冻结流通证券业务指引

  一、受理对象
  法院、检察院、公安等国家有权机关。
  二、受理事项
  流通证券的冻结、续冻、解冻、轮候冻结、轮候期限修改、解除轮候冻结。
  三、证券公司申报上传、查询、撤销
  1、证券公司应当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规定的数据接口(详见《协助冻结流通证券业务数据接口》),将交易日所受理的协助冻结流通证券数据,于当日15 时之前,通过PROP 系统进行申报上传或撤销。
  2、证券公司的申报方式包括单笔录入和批量上传。单笔录入采取确认复核方式。批量上传时,如存在部分申报数据不规范,则该部分数据申报失败。
  3、证券公司通过PROP 系统,可以查询单个或批量证券账户的包括司法冻结、质押登记等在内的冻结/轮候冻结信息,并应当根据查询结果进行冻结或轮候冻结申报。已被冻结的证券,不得重复申报证券冻结,已被司法冻结的证券,可以申报证券轮候冻结。
  4、证券公司申报时,应当根据相应类型分别申报,如申报冻结的,申报类型为“冻结”,申报续冻的,申报类型为“续冻”,以此类推。
  5、当日申报成功的,除续冻、轮候期限修改、解除轮候冻结外,证券公司可以凭反馈的受理编号申报撤销。
  6、证券公司申报上传:
  (一)申报冻结/轮候冻结
  A、证券公司申报冻结/轮候冻结的范围包括A 股无限售流通股、封闭式基金、可转债、国债、权证等托管在证券公司处的证券,但不包括:非登记在证券账户中的企业债券,限售流通股,国家股、法人股等非流通股份。
  B、证券公司受理司法冻结时,应当即时查询投资者持有的证券数量,立即停止证券交易,冻结时已经下单但尚未搓合成功的应当采取撤单措施;对未被冻结且未卖出的相应证券应当于最近的交易时点前立即进行交易冻结,即锁定相应证券以限制卖出。
  C、证券公司应当准确录入执法机关的名称。
  D、协助冻结期限:首次冻结不超过二年,自受理申报之日起计算。
  证券公司应当准确录入协助冻结期限:申报冻结时应当录入申请日期和冻结到期日。申请日期指执法机关文书上载明的该笔冻结的起始日期,冻结到期日指执法机关文书上载明的该笔冻结的终止日期,到期日终系统自动解冻。如到期日为节假日的,在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日终自动解冻。
  协助轮候冻结时,轮候冻结期限为执法机关文书中的预设冻结期限,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不超过二年。证券公司在录入轮候冻结期限时,应当按照实际月份数量进行输入操作(如一年的则“冻结到期”字段输为12、二年的输为24,但文书还是应当写成预设冻结期限为一年或二年)。
  E、证券公司协助执法机关冻结/轮候冻结流通证券时,应当要求执法机关对是否冻结/轮候冻结派生权益以及包括何种派生权益作出明确要求并在协助执行文书等法律文书上予以注明;并按照执法机关的要求在申报冻结/轮候冻结时,选择包含相应的派生权益。派生权益类别包括送股、红利、兑息。
  F、对于申报证券轮候冻结的,轮候冻结数量应当小于等于已被司法冻结数量。
  (二)申报续冻、解冻/解除轮候冻结
  A、执法机关要求续冻、解冻、解除轮候冻结的,应当由原协助冻结、轮候冻结的证券公司受理,并申报相应数据。
  B、申报续冻时,冻结期限只需录入冻结到期日。
  协助续冻期限:不超过二年,自原冻结(或前次续冻)到期日之次日起计算,证券公司应当在到期日之前及时申报续冻。
  C、证券公司对于已冻结/轮候冻结登记的证券,可以申报全部解冻或者部分解冻。对冻结时包括派生权益的,全部解冻时包括对冻结期间所产生派生权益的全部解冻,证券公司不需要对派生权益部分再申报作全部解冻;部分解冻时如执法机关要求对冻结期间所产生派生权益作解冻的,证券公司应当对相应派生权益申报作解冻。
  D、证券公司申报解冻、续冻、解除轮候冻结时,应当输入冻结编号作为确认标志。部分解冻登记成功后,仍被冻结的剩余证券及其相应派生权益的冻结编号与原冻结编号一致,保持不变。
  四、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数据接收、登记、反馈
  1、对于证券公司申报的协助冻结流通证券数据,登记结算系统实时检查数据合法性,如符合要求,系统实时反馈受理成功信息;如不符合要求,系统实时反馈受理失败信息。
  2、申报当日日终,登记结算系统对已受理的申报数据再次检查数据合法性,并进行冻结登记处理,冻结登记成功的证券下一个工作日不能通过交易系统卖出。
  3、申报当日日终,登记结算系统通过业务回报文件,向证券公司反馈当日申报信息的处理结果。如果成功,则业务回报文件相应记录的结果代码为“0000”,结果信息为“处理成功”,并告知实际冻结数量和该笔冻结/轮候冻结的冻结编号等;如果失败,业务回报文件相应记录的结果代码为错误代码,结果信息为具体的失败原因。
  4、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反馈的处理结果和实际冻结数量等,要求执法机关修正协助执行文书等法律文书的相关内容,并在送达回执上注明处理结果和实际冻结数量等再予提供。
  五、关于轮候冻结
  1、轮候冻结不进行轮候指向操作。即轮候冻结不针对之前一笔特定的司法冻结,如果之前任意一笔符合条件的司法冻结解冻后,轮候冻结都可以自动生效。当原冻结到期自动解冻或者提前解冻未做进一步处理(扣划)时,系统为首家轮候进行冻结。首家轮候需求满足并有剩余的情况下为下一家轮候进行冻结;首家轮候需求尚未满足的数量则继续轮候。
  2、证券公司在协助轮候冻结时,应当要求执法机关在协助执行文书上载明预设冻结期限(冻结期限为×年/月,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轮候冻结生效转为正式冻结,冻结到期日为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加上预设冻结期限后的日期。假设一笔轮候冻结预设冻结期限为二年(“冻结到期”字段输为24),2008 年3 月1 日生效转为正式冻结,则正式冻结的冻结到期日为2010 年3 月1 日。
  3、证券公司申报成功的轮候冻结,全部或部分生效当日日终,登记结算系统通过通知信息文件,向证券公司反馈轮候冻结生效情况。证券公司根据该反馈结果,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做出轮候冻结的执法机关。
  4、轮候冻结全部或部分生效转为正式冻结的,不再沿用原轮候冻结的冻结编号,对应的新冻结编号为“SX***”(其中***是随机产生的一个不重复的序号)、执法机关名称为“原轮候冻结的申请单位(执法机关名称)+原轮候冻结的冻结编号”。剩余尚未生效的轮侯冻结部分,所对应的执法机关名称、冻结编号不变。
  轮候冻结全部或部分生效的,证券公司对于已生效成为正式冻结的部分,申报续冻、解冻时,应当按照“SX***”冻结编号进行申报。
  5、轮候冻结分期生效成为多笔正式冻结的,其冻结到期日按照各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分别计算。
  6、轮候冻结已有部分生效、证券公司申报全部解冻的,应当首先申报解除尚未生效的轮侯冻结部分(申报类型为轮候解冻),然后再申报解除已生效冻结部分(申报类型为解冻)。
  7、对于原轮候冻结数据(即有具体的轮候登记及冻结到期日)申报轮候期限修改的方式。
  对于原轮候冻结数据(即有具体的轮候登记及冻结到期日),执法机关要求修改轮候冻结期限的,证券公司应当首先要求执法机关在协助执行文书上载明预设冻结期限;其次,按照“轮候期限修改”申报类型进行申报,将原具体的轮候登记及冻结到期日(年月日)调整为按照预设冻结期限的实际月份数量(1-24 之间的整数)进行输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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