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印刷服务实行定点采购有效期限印刷服务定点采购有效期为自发文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
(四)印刷服务实行定点采购的中标供应商及其优惠率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批,自治区地税局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按政府采购程序公开招标确定了2008一2009年全区地税系统印刷服务定点采购供应商及其中标优惠率(价格)。具体中标供应商及其优惠率(价格)如下:
手写发票、定额发票和电脑发票定点印刷表(略)
二、定点印刷采购程序和采购资金支付
(一)定点印刷采购程序
1.指定企业印刷发票属依申请的行政许可项目,中标企业需向自治区地税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自治区地税局根据招标结果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放新的《发票准印证》有效期为自发证之日起二年(如出现准印证到期而下一期准印资格招标尚未进行的情况,则本准印证的有效期自动延期至下一期准印资格招标结束为止)。在自治区地税局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后,撤销原普通发票定点印制企业资格,由各市地税局收回原《发票准印证》及发票监制章,监督印刷企业做好防伪用品、发票成品和半成品的移交及清理等工作。
2.采购人依据定点印刷采购中标价格(或优惠率)和采购需求(应明确数量、材质、规格等,可要求定点印刷厂免费提供技术咨询),确定定点印刷厂,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印制发票企业必须取得有批印权地税局下达的《普通发票印制批准书》后,方可印制发票。《普通发票印制批准书》具有合同性质,一旦下达,双方应认真实施。各市地税局征管部门每次印制统一发票时,印量原则上应控制在一个季度的用量,以避免库存过大。如确需较大印量,应事先征求财务部门意见,考虑资金支付能力,以避免因资金支付困难拖欠印刷厂印刷费。
(2)普通印刷品采购根据定点印刷厂市场公开报价和中标优惠率,由采购人与各个定点印刷厂进行价格谈判,商定采购价格。定点印刷厂要将普通印刷品市场公开报价定期向各级地税局公布,并报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备案。
3.定点印刷厂根据采购合同提供印刷服务。
4.采购人根据采购合同组织履约验收。
(二)采购资金的支付采购人按照部门预算以及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申请支付印刷费。普通发票货款由各市地税局与承印普通发票的定点印刷企业结算。各市地税局征管部门组织验收入库后应及时将应结算的发票名称、数量及金额信息传递给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按经费开支程序办理发票货款支付手续。各级地税局在得到上个季度发票工本费经费返还后,必须及时结清上个季度应支付的印刷费,不得拖欠印刷厂印刷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