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全区地税系统2008―2009年度印刷服务定点采购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全区地税系统2008-2009年度印刷服务定点采购的通知
(2008年1月18日 桂地税发[2008]12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局内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8-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07]22号)的有关规定,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减少采购环节,节约采购成本,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决定对全区地税系统印刷服务实行定点采购制度,现就全区地税系统印刷服务定点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印刷服务定点采购的适用范围和有效期

  (一)印刷服务实行定点采购的具体品目

  1.手写发票、定额发票和电脑发票定点印制。

  2.税收票证定点印制。

  3.普通印刷品定点印刷。具体包括:(1)信封;(2)纸质印刷品(包括文头纸、文件、报表、内部刊物、凭证票证(不包括发票、税收票证)、无碳复写票据以及其他资料);(3)非纸质印刷品(包括证书、证卡、证件、包装类制品以及其他非纸质材料印刷品),不包括税务登记证。

  (二)印刷服务实行定点采购限额及要求

  1.手写发票、定额发票和电脑发票印制,税收票证印制。不论数量、金额多少,均须在定点供应商范围内按照中标优惠率(价格)直接选择确定承印厂。

  2.普通印刷品定点印刷。

  (1)单次印刷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下并且年度计划单项目(品目)印刷预算总额在5万元以下印刷服务的,由采购单位自行决定是否在定点供应商范围内选定承印厂。 (2)单次印刷预算金额在1万元至50万元之内的印刷服务,或者单次印刷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下但年度计划单项目(品目)印刷预算总额在5万元至50万元之内的印刷服务,必须实行定点采购。采购单位在定点供应商及其服务范围内,由单位采购工作组在中标优惠率的基础上与各个定点供应商直接进行价格谈判,以更高优惠率或更低价格确定定点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定点供应商不能承印或确因情况特殊需要到定点供应商以外厂家印刷的,采购人需报自治区地税局审核同意。 (3)单次或者年度计划单项目(品目)印刷预算总额超过 50万元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程序报批另行组织公开招标采购。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