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
(2008年1月28日 桂地税发[2008]15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 4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提供纸质和电子文档两种方式给纳税人选择。纸质报表统一由自治区地税局印制下发;报表的电子文档则挂在自治区地税局外网供纳税人下载使用。
二、纳税人在办理2008年月(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时,应按照所附报表的填报要求,办理企业所得税的预缴纳税申报。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及时掌握新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填报要求和方法。
四、各级地税机关要及时将新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发到纳税人手中,并做好有关辅导培训工作,以确保纳税人填报的准确性,保证纳税申报工作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