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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失效]

  (二)对2007年底以前已经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地税发 [2005]294号)的规定办理审核确认。
  (三)对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等其他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事项,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审批权限、审批时限,在2008年5月底前完成2007年度的审核审批工作,以保证纳税人正确自行申报 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款。
  五、各级地税机关要强化税法宣传服务,为纳税人提供政策咨询和纳税申报服务,要认真做好申报表的发放、回收和审核工作,对申报资料不全或有错误的,应督促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进行更正或重新申报,以确保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工作质量。
  六、各级地税机关要注重加强税务干部自身业务的学习培训,在汇算清缴工作中,要注意加强与国税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工作联系制度。在征管范围划分上,要注重沟通协商,以防漏征漏管;在所得税政策上,应保持政策执行的一致性,统一执法标准,平衡税收负担。
  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结束后,各市地税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要根据纳税人报送的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结合日常纳税信息资料,选择有代表性的企业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及时发现申报工作存在的问题。
  八、各市地税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务必在2008年7月15日前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自行申报情况统计表(附表)、汇算清缴工作书面总结报告上报自治区地税局。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分为全部经济性质汇总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和其他汇总表共9张报表,仍使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管理软件》进行汇总编报。
  (二)汇算清缴工作书面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
  2.本地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分布情况和税源状况分析,分析应有数据和情况说明;
  3.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其具体原因的分析,分析应有数据和实例说明;
  4.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开展情况,有何成效及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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