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7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2008年2月17日 桂地税发[2008]22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做好2007年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要求,认真做好2007年度地税系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汇算清缴工作领导小组,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汇算清缴工作方案,明确职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确保2007年度地税系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顺利开展。
三、在办理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仍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原有关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规定执行。同时,汇算清缴期限改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结清应缴(退)税款。
四、各级地税机关在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要按照企业所得税审批权限及时受理、审批符合政策规定的 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各种审核审批事项。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7]3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21号)精神,除对符合我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
二条第2款规定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减免税暂不受理外(待自治区人民政府重新明确后再受理),对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各项减免税要及时按规定受理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