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8年3月27日 桂地税发[2008]44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对各地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所遇到的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符合条件却不主动清算,税务机关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一)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
《清算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
二条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7〕88号)第一条,凡符合清算条件的纳税人均应进行清算;符合
《清算通知》第
二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
(二)纳税人不主动清算又符合
国家税务总局《清算通知》第
七条所列举五种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利润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照不低于当地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
二、关于普通住宅标准在政策上如何衔接的问题
(一)普通住宅标准的确定:各市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普通住宅标准执行。
(二)对各市政府公布普通住宅标准之前所采用的原标准在政策上的衔接,各地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
一条的规定“在本文件发布之日前已向房地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原来确定的普通标准住宅的标准审核确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普通标准住宅,不做追溯调整。”和第六条 “本文自2006年3月2日起执行”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