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8]49号 2008年3月31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区地税系统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纳税人首次申请领购发票,必须填写《普通发票领购申请审核表》(详见附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购票员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三)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四)外出经营纳税人同时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经主管地税机关查验后,购票员身份证明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在《普通发票领购申请审核表》留下印模后退还给纳税人。原申请发票领购资格的《普通发票领购资格申请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