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2008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8]62号 2008年4月18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08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8]221号)及《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运行〈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桂财预[2008]46号)》的要求,结合广两地税系统的实际情况,自治区地税局对2008年《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的报表项目及口径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表项目及口径
(一)在《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 4.企业所得税”项目的“其中:中央固定收入”项目下,依次增设“(1)一般企业所得税”、“(2)跨省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3)跨省总机构预缴所得税”、“(4)跨省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5)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五个项目(详见附件)。
1.一般企业所得税:反映除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外,其他所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全部企业所得税滞纳金、罚款收入(含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滞纳金、罚款收入),“中央60%、 自治区10%、地方30%”。
2.跨省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反映按《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由国有、股份制、港澳台和外商报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其他企业分支机构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即“中央60%、自治区10%、地方30%”。
3.跨省总机构预缴所得税:反映按《暂行办法》规定,由国有、股份制、港澳合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其他企业总机构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根据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预缴办法的规定,本项日“中央”栏,只反映总机构就地预缴、国库收到税款后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10441”项的中央60%企业所得税收入;“地方”栏,反映总机构就地预缴、国库收到税款后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10441”项的地方20%企业所得税收入。总机构预缴的中央20%(待分配)收入反映在“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项目,即“中央60%,中央20%(待分配)、自治区5%、地方15%”
4.跨省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反映按《暂行办法》规定,汇算清缴时由国有、股份制、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其他企业总机构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和按规定办理的多缴税款退税。根据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办法的规定,本项目“中央”栏,反映总机构汇算清缴时补缴、国库收到税款后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10442”项的中央60%企业所得税收入,以及国库按多缴退库税款的60%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10442”项的中央企业所得税收入。补缴或多缴退库的中央40%(待分配)企业所得税收入反映在“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项目,即“中央60%,中央40%(待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