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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行业分包工程业务代开发票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7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行业分包工程业务代开发票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8]63号 2008年4月21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行业分包工程业务营业税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分包工程业务代开发票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分包人工程款已经被扣缴营业税的情况下,代开发票的处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关于“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第二款:“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总承包人已经履行扣缴义务的,分包人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不应再重复缴纳营业税。

  (二)代开票纳税人须提供以下资料

  1.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和加盖纳税人公章原章的复印件。

  2.建筑劳务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

  3.总承包人支付分包工程项目款项的付款凭证(包括收据和银行转帐凭证等,复印件须加盖纳税人公章原章)。

  (三)主管地税机关工作人员审核相关材料内容一致,并且其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确属本单位开具,内容无误,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上注明“已开票”字样退还纳税人,将其复印件和第2、3项资料一并留档,给予开具相应的建筑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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