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做好补贴资金的审核发放。在实施家电下乡期间内,农民持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明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农业户籍的户口簿原件、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购买人储蓄存折以及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申报补贴。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另文下发。
(七)加强宣传推动。省经贸委在门户网站上开辟家电下乡工作二级网页,及时发布有关家电下乡政策和工作部署等相关信息。省及各市、县(区)经贸、财政、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广泛宣传家电下乡政策,使广大农民真正认识到家电下乡是党和政府采取的一项惠民政策,使农村消费者了解这一政策的具体内容、组织形式、实施方法、购买补助程序等。各县(市、区)还要采取向每个农户发放宣传资料、每村设立公示栏、每店悬挂商品信息发布版、每周集中发布一次信息的宣传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向农民宣传,使广大农村消费者对销售地点、销售产品规格、型号、价格及财政补贴申报兑付程序等有全面了解。中标企业要制订本企业的宣传计划,统一宣传内容和形式,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农民。组织重大活动特别是大型促销活动,要提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经贸部门报告。
(八)开展工作人员培训。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负责培训各设区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及省内销售企业总部家电下乡销售管理人员。各县(市、区)负责培训县乡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中标企业销售网点的负责人和信息录入员由中标销售企业负责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学习有关政策、工作要点、信息管理系统、网点备案及审核发放补贴资金程序等。
(九)加强监督检查。
1.各级经贸部门定期对本地区家电下乡推广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反馈。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企业要派专门人员负责监控产品的生产、流通以及网点的销售、服务等情况,定期向省经贸委、财政厅报告。
2.各级经贸部门加强对销售企业、销售及维修服务网点的考核,特别是要加大对产品质量和价格、宣传和促销活动、销售服务及维修标准、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及发票使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
3.各级经贸、财政、工商、质监部门要设立投诉电话和信箱,接到举报、投诉后,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调查、现场办公等方式认真进行核实,经查属实的要及时进行处理。对于违反政策规定、不履行投标承诺及中标协议、骗取补贴资金、坑农害农以及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要立即制止,并向省经贸委、财政厅、工商局、质监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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