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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涉农劳务税收问题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开头语中“第六条第(五)项”、“第二十六第(四)项”字样”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7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日)废止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涉农劳务税收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8]99号 2008年6月11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涉农劳务税收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第(四)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2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国税发[2004]13号)规定,经自治区地税局研究,现对涉农劳务有关税收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下列涉农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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