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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7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
(桂地税发[2008]110号 2008年6月25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4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领用《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的企业必须具备海关认证的报关代理企业资质条件。报关代理企业需领购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格式的《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本企业的报关代理企业资质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退回原件,留存复印件备查,并在《发票领购簿》内页的适当位置加注“具备报关代理企业资质”字样。

  二、各报关代理企业必须使用计算机开具《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在自治区地税局开发和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的开票软件之前,报关代理企业应当统一使用中国报关协会开发的计算机开票软件开具《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并确保开票信息保存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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