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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规则》的通知

  (八)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
  (九)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十)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十一)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简易程序应当由税务机关具有税收执法资格的在职国家公务员实施。税务执法人员在实施简易程序时,应当按规定穿着税务制服。

  第六条 税务执法人员实施简易程序,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在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前,税务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税务检查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本人执法身份的证件。不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处罚。

  (二)审查确认当事人的税收违法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三)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税务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税务执法人员不得因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罚。

  (五)制作处罚决定书。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税务执法人员应当场填写《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六)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应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收的,税务执法人员可依法采取其他送达方式送达。

  (七)备案。在当场处罚决定作出后2日内,税务执法人员应将当事人违法行为证据、《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等相关材料,报所属税务机关备案,并填写《税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登记表》备查。

  第七条 当场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自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当场缴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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