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规则》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8]121号 2008年8月4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局内各单位:
现将《税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地税局法规处。
附件:
税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以下简称“简易程序”)的实施,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广西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税收违法当事人实施简易程序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简易程序,是指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九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税务机关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第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具全部银行账号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六)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七)未按照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接受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发票检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