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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对公开举行的听证,税务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在税务网站,或者在税务机关的公告栏、办税服务厅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允许张贴的地方,张贴听证公告。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后,税务机关在未正式举行听证之前,发现自己拟作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事实认定有错误或者偏差,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并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听证举行前,案件调查人员要认真查阅案件

  材料,收集和整理证据,拟好听证发言、质证和辩论提纲,做好听证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四章 听证的举行

  第二十四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出示并宣读《授权主持听证决定书》;

  核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身份,宣布案由;宣布听证会组成人员、记录员名单;说明不公开听证的理由;告知当事人有关听证的权利义务;征询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

  (二)记录员宣读以下听证纪律:

  1.听证参与人应当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和辩论;

  2.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3.听证参与人未经主持人允许不得提前退席;

  4.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5.对违反听证纪律的,听证主持人有权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退场。

  (三)案件调查人员就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指控,并出示证据材料、处罚依据,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四)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针对调查人员所指控的事实及相关问题进行陈述和反驳,提出自己未实施税务违法行为或者有情节轻微的事实意见;当事人当场提出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听证主持人应当接收;

  (五)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

  (六)质证。当事人、调查人员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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