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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通知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8]128号 2008年8月19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局内各单位:

  现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地税局法规处。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文书样式(略)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广西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组织实施的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听证,是指税务机关拟对公民处以二千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程序。

  第四条 税务机关举行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和回避的原则。

第二章  听证参与人

  第五条 听证参与人包括听证机关、听证主持人、记录员以及本案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证人、鉴定人等。

  第六条 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税务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为听证机关,负责组织听证。

  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或者组织举行听证。

  第七条 听证主持人由税务机关负责人指定,原则上由本机关法制、税政、征管、审理等部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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