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补充意见


  (三)货币补偿安置。按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结合现房安置和回迁安置房屋面积进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按应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上浮20%计算。

  被拆迁居民使用货币补偿款在一年内购买房屋的,可以按有关规定享受省政府契税减免的政策。

  四、政府主导,统一实施

  (一)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资金可以利用市政府提供的资金,也可以由开发单位负责解决,包干到区政府统一使用。

  (二)各区政府作为辖区城中村改造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监督城中村“一村一案”的制定、表决、论证、批准全过程;负责拆迁的组织、实施;负责帮助办理回迁居民楼土地、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负责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社会稳定工作。

  (三)各区政府要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统一领导辖区的城中村改造工作。

  五、用好土地,保障权益

  (一)土地出让一律采用招拍挂的方式。一级开发单位没有竞得土地出让权的,除拆迁成本外,给予10%的利润。

  (二)在制定规划方案时,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留足一定的经营性用房,优先保证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生活和养老保险。

  (三)对在城中村改造中符合发放宅基地条件而没有发放宅基地的居民,可自愿在回迁区域内按建安工程造价购买一套住房。

  六、完善手续,加快进度

  (一)前期城中村改造“一村一案”已经区政府同意,市拆迁管理办公室批准,报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备案,且有拆迁进展的城中村,2009年3月底前办完开工手续的,仍按原拆迁安置方案执行;没有按时办结的,一律停工。列入2009年改造计划的,必须办结开工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二)各区政府成立专门机构负责跑办城中村回迁楼开工前各项手续。

  (三)2009年城中村改造的重点是主街主路两侧、城市中心区域特别是“四横六纵”及二环路以内成片区域的城中村。对准备工作比较充分、条件比较成熟、能够在短期内整体改造的城中村优先列入改造计划。

  (四)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村民回迁楼建设,保证2008年拆迁的居民在2010年前回迁入住。回迁楼竣工验收合格后,市财政支付土地净收益的10%给各区政府。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