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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补充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补充意见
(石政发〔2009〕6号)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自去年元月我市《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08〕5号)实施以来,各级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城中村改造和拆迁工作进展较快,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进一步强化政府在城中村改造中的主导作用,增强辖区政府的责任意识,按照“市政府主导、区级政府实施、规划审批先行、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规范“一村一案”改造模式,切实推进城中村改造规范有序、健康快速开展,现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严格程序,强化规划

  城中村改造项目由辖区政府向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进行初审,经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

  加强规划管理,凡列入年度城中村改造计划的,必须先行制定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市规划管理部门按照城市规划并结合政府相关政策规定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后,由辖区政府组织制定土地利用方案和规划方案,报市土地、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批准后的规划和土地利用方案作为城中村改造的基本条件。

  二、规范模式,依规改造

  辖区政府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批准的规划及土地利用方案,制定“一村一案”拆迁安置方案。拆迁安置标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规划方案制定,每户总回迁面积原则不超过300平方米。拆迁安置方案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区政府同意后,报市拆迁管理办公室批准和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备案,由辖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三、拓宽渠道,灵活安置

  鼓励各城中村采取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

  (一)现房安置。辖区政府作为城中村改造的一级开发单位,或由辖区政府委托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一级开发单位实施一级开发、二级联动的模式进行改造。由一级开发单位在市内购买现房对被拆迁居民进行安置,不再向其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原地回迁安置。被拆迁居民原地回迁安置的,每户安置不超过140平方米住房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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