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环保局关于金融支持福建省节能减排指导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9〕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和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金融支持福建省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已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同意,并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予以转发(闽政办〔2008〕191号)。现将该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一月十三日
关于金融支持福建省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环境保护局 二OO八年十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7〕215号)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文〔2007〕218号)精神,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和改进支持节能减排的金融服务工作,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又好又快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金融对节能减排的促进作用
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节能减排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大举措,是推进海峡西岸“两个先行区”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充分发挥金融在优化资源配置中重要作用,促进金融调控功能和节能减排工作的协调配合,既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也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和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省内各级人民银行、发展改革部门、经贸部门、环保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节能减排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的部署,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加强和改进节能环保领域的金融服务,支持节能减排,促进经济、金融的协调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