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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指导和督促全市开展整治工作,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三、整治范围、重点和标准

  ㈠整治范围

  1.员工宿舍与生产、储存合用场所;

  2.住宿与储存、经营合用场所。

  ㈡整治重点

  住宿3人以上(含3人)的下列四类场所:

  1.在生产、加工、维修企业的车间或仓库内设置员工宿舍的生产型“三合一”场所;

  2.在储存可燃、易燃或具有爆炸危险性物品的仓库内设置员工宿舍的生产型“三合一”场所;

  3.在商场(商店)、市场、超市等经营场所内设置员工宿舍的经营型“三合一”场所;

  4.设置在城乡结合部、出租房屋内集住宿、生产为一体的作坊式生产加工场所。

  ㈢整治标准

  1.凡在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或地下建筑内设置“三合一”场所的,必须责令限期搬出住宿人员;逾期不改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

  2.凡在生产、加工、维修企业的车间、仓库内设置员工宿舍或在储存可燃、易燃或具有爆炸危险性物品的仓库内设置员工宿舍的生产型“三合一”场所,必须责令限期搬出住宿人员;逾期不改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3.对集经营、住宿于一体的商场(商店)、市场、超市,要限期搬出住宿人员;住宿人员5人以下,搬出确有困难的,必须按照《福建省“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要求》采取技术措施进行整改;逾期不改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4.对集住宿、生产于一体的作坊式生产加工场所,要限期搬出住宿人员;住宿人员3人以下,搬出确有困难的,必须按照《福建省“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要求》采取技术措施进行整改;逾期不改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四、工作职责

  ㈠本次“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政府负总责,要研究制订本辖区“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三合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落实整治工作责任,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安全检查及火灾隐患整改等工作。

  ㈡在“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工作中,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8〕19号)确定的职责分工,齐抓共管,严格落实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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