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保障监察协查员管理意见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8〕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保障监察协查员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劳动保障监察协查员管理的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
为推动我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监管工作开展,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协查员、联络员队伍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人员录用
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协查员统一以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方式配备。各县(市、区)、各开发区所需协查员人数根据实际需要向市劳动保障局申报,市劳动保障局依据申报人数报市政府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条件进行初选。初选的劳动保障监察协查员由各县(市、区)、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劳动保障监察协查员证,持证上岗。
二、经费保障及人员管理
劳动保障监察协查员所需办公经费、办公场所及办公设备等,由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予以保障。岗位待遇和资金渠道按我市现行公益性岗位标准执行。
劳动保障监察联络员由各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行政村中聘用,参照劳动保障监察协查员管理,费用由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劳动保障监察协查员和联络员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劳动保障监察协查员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行分级属地管理、使用。各县(市、区)、开发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为劳动保障监察协查员用人主体,与劳动保障监察协查员签订聘用协议,指派专人负责业务指导、上岗培训、任务布置、业绩考核、内部监督等日常监管。劳动保障监察协查员分配在所辖乡镇(街办)监管网格内责任片区开展工作。劳动保障所协助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对劳动保障监察协查员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和考核。协查员工作不胜任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按照管理制度予以解聘。
劳动保障监察协查员办公场所设在所在乡镇(街办)劳动保障所或社区,所在乡镇(街办)要对劳动保障监察协查员工作予以支持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