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加强教师教育工作。继续实施第二期名校长名师培养工程项目。推进以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为重点的基础教育教师培训工程的实施工作。创建教师专业发展学校暨师范生实习基地,为教师专业化发展创设条件。加强教师进修院校建设,组织评选上海市实验性示范性区县教师进修学院(校)。
33.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教师绩效工资工作。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共同按照国务院关于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实施绩效工资的统一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积极开展调研,研究实施意见,推进绩效工资工作的顺利实施。同时,加强政策宣传,重视思想教育,维护教育系统的稳定。推进区域内和区域间教师和校长的合理有序流动,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认真做好第四批上海市中小学特级校长的评审认定工作。
九、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促进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34.积极开展教育立法工作。配合市人大常委会继续做好《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的立法审议工作,适时开展
“实施办法”的学习宣传。进一步推进本市教育督导立法调研工作和本市教育评估法规的制订工作。
35.全面开展教育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教育申诉、行政复议、诉讼等相关制度,规范教育行政执法行为。制定《上海市“依法治校示范校”评选标准》,推进依法治校示范校的创建工作。开展贯彻实施《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的行政执法检查。认真做好实施区县责任督学制度以及违规办学、办班、收费等群众信访回复与行政执法的试点工作。
36.加大教育督政工作力度。按照市政府《关于本市建立对区县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实施意见》,继续开展对区县政府教育综合督政工作,重点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教育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教育公建配套、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等项目为主的教育综合督政工作。在部分区开展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督政试点工作。认真做好2008年度区县政府依法确保教育经费“三个增长”、中小幼校(园)舍资源情况等的公示工作。以及区县政府综合督政工作整改的落实工作。会同市人大等对各区县教育公建配套建设情况开展专项督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