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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若干意见

  七、政府用于促进农业发展的引导性资金要优先安排给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建立原材料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可享受贷款贴息;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富民小区,以合作社为单位达到一定规模,可享受小区补贴政策;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应优先安排合作社领办人、生产经营技术骨干参加培训。

  八、市财政每年设立500万元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项目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对扶持资金的使用进行检查、验收。

  九、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创立品牌和名牌。引导、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和使用商标,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的产品被评为省、市名牌的,可参照《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县域经济的若干意见》(沈委发〔2008〕6号)予以奖励。

  十、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绿色和有机食品。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绿色食品认证,市政府补贴1万元;获得有机食品认证,市政府补贴1.5万元。

  十一、农村信用社应优先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贷款。农村信用社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评定,对具备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对农户履约能力和可信任程度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用户信用状况,逐步提高授信额度,对符合条件的信用农户最高授信额度可提高到10万元。

  十二、农村信用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贷款给予优惠。放宽贷款用途,凡属农业各生产经营领域和环节,均可使用小额农贷;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周期和贷款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允许跨年度使用,最长期限可达3年;实行优惠利率;在建立健全抵押登记体系基础上,开办农民抵押贷款业务,如林权、农机具、依法可流转交易的水域权、草场等抵押贷款;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产品加工企业联合建立信用联保中介机构,设立担保基金,解决合作社贷款难的问题。

  十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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