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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2008〕24号)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政公用局、市公安局 2008年12月25日)

  为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保障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良好的客运市场环境,维护行业和社会稳定。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严格规范出租汽车行业收费行为

  (一)向出租汽车经营者收取相关费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禁止违反规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凡违反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收费行为一律禁止。

  (二)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测定后,对已签订承包合同的出租汽车承包金作出合理下调;对新承包车辆的承包金收取标准制定指导性限价。

  (三)出租汽车企业停止代收出租汽车个体工商管理费,对已签订承包合同的出租汽车承包者,在承包金中每月减收80元。对2008年9月1日后未减收的,由出租汽车企业向承包人退还相应价款。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出租汽车企业停止代收出租汽车养路费,对已签订承包合同的出租汽车承包者,在承包金中每月减收210元。

  (五)出租汽车企业不得再收取车辆承包的安全保证金,并不得再以任何方式变向收取押金或保证金。

  (六)各种行政性收费和出租汽车企业向从业人员收取的费用,均应将收费的项目、标准、金额等采取适当的形式进行公开。为出租汽车办理保险的险种、保额和标准等事项要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七)如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按照新的政策执行。

  二、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

  (一)依据《吉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进行评定,定期开展企业经营资质审查工作,有效激励企业提高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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